(一)年齡為成年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產業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十九點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及未曾獲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貸款期間利息由產業局全額補貼。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一) 最高為新臺幣 200 萬元。
(二) 申請時起前二年具備下列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 400 萬元。
(1) 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2) 獲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
(3) 平均年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
還款年限最長5年。(含本金寬限期)
正常還款1年後,符合資格者,可再次提出申請。
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將由市府委派專人,偕同顧問針對營業現況、設備情形、產品狀況等進行貸款前現場訪視,同時承貸金融機構也將同步進行徵信作業,最後交由本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於45天內將完成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1 線上申請: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請點我)
2 臨櫃申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區2樓-創業服務辦公室
3 郵寄申請: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申請融資貸款)收」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13021560號公告修正
01.申請人所營事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02.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者。
03.申請人及其配偶【信用卡分期帳款餘額】或【現金卡+信用卡循環餘額(含預借現金)】其中一項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04.申請人及其配偶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不含長期放款)合計達 300 萬元以上。
05.申請人所營事業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3個月內合計達 7 家以上。
06.申請人及所營事業分別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3個月內合計達 12 家以上。
07.申請人有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情形。
08.申請人或所營事業已被聯徵中心列為催收呆帳戶。
09.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票信拒往紀錄。
10.申請人或所營事業票信經公告拒往尚未解除。
11.申請人或所營事業違反商業會計法或刑法尚在訴訟中。
12.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貸款未繳遭法院查封情事。
13.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戶。
14.申請人或負責人或保證人之債務(含從債務)有本金逾期未清償、 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達三 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
15.違反本貸款之實施要點者。
16.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或經主管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
17.屬國內外公司分支機構者。
18.申請人或負責人或其配偶為協商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之註記戶,且尚有相關註記錄者(相關紀錄於聯徵中心揭露)。